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业主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业主自收到物业费交纳通知之日起承担物业费,但是不符合房屋交付条件、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主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期满仍不交纳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