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直接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强制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物业服务人受委托代收的,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额外加收费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