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新建住宅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