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新建住宅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