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增值服务等,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