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结果。
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鼓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后三十日内,将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连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