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五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