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人均可以向住宅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