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

(八)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