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妇女活动和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并给予经费、场地等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救助等公益慈善和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支持、法律援助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