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参与第十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省规定标准。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在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