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省规定标准。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在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有一定比例的女性。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