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相关培训。学校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