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第四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视情形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因离婚诉讼、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的需要,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委托律师可以依照相关程序调取接警记录、处警记录、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等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