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第四十四条有效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在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人不得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