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养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等家庭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