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民政、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结婚登记前的免费医学检查或者健康体检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适当方式提供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为离婚冷静期的当事人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等专业辅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