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妇女在婚姻、家庭、继承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有关登记机构、部门申请查询配偶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