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等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鼓励、引导劳动年龄段的新就业形态妇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妇女的生育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