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为女职工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和社会适应服务。对生育二孩以上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鼓励用人单位创造灵活就业岗位,为有需要的女职工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