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不合理的调岗、降薪等方式,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女职工采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批准其合理病假。女职工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批准其合理病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