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剖宫产、助娩产等难产的,另行延长产假十五天;一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以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育儿假十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