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划、财政、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完善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