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自我保护等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托育机构等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骚扰、性侵害的工作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发现有性骚扰、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害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受害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照入职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依法查询应聘者是否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有记录的不得录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