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音频、视频、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加强自我保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