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坚持男女平等、保护隐私原则,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