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