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开展下列工作,减少农业生产对水源的污染:(一)推进耕地向实施农业有机种植的组织和个人流转;(二)扶持传统农业生产向不使用农药,少使用化肥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生态农业生产转变;(三)鼓励农民施用非化学合成的肥料、作物生长调节剂;(四)指导农民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中,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