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下列节约能源和生态保护工作:(一)普及清洁能源,推广太阳能、节能地炕等新能源技术;(二)提高植树造林中阔叶林的比例,扩大封山育林的范围;(三)在停止耕种的土地,河道范围两侧不影响行洪的裸露土地,以及其他裸露土地上,采取植树种草等恢复生态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