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开展下列工作,减少农业生产对水源的污染:
(一)推进耕地向实施农业有机种植的组织和个人流转;
(二)扶持传统农业生产向不使用农药,少使用化肥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生态农业生产转变;
(三)鼓励农民施用非化学合成的肥料、作物生长调节剂;
(四)指导农民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中,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