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必须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源排放污水;
(三)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四)堆置、存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种植农作物、家庭养殖畜禽;
(六)迁入居民;
(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原有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