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下列节约能源和生态保护工作:

(一)普及清洁能源,推广太阳能、节能地炕等新能源技术;

(二)提高植树造林中阔叶林的比例,扩大封山育林的范围;

(三)在停止耕种的土地,河道范围两侧不影响行洪的裸露土地,以及其他裸露土地上,采取植树种草等恢复生态环境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