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草原主管部门对在草原生态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