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划相协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