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畜牧、水利、电力、交通运输、气象、文广旅、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建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草原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