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