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结合人口规模、地理特征、降雨规律、内涝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