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四章 防汛抢险第二十五条有效本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和凌汛期。伏秋汛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凌汛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