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受洪水威胁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电力、通信、供水等管理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应急防护措施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黄河滩区内修建的村台、撤退道路等避洪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