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农业生产者提供畜禽粪便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鼓励、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式对畜禽粪便等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