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对无住房或者住危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应当资助其建设或者维修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并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照顾。对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提供货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因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