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为智力、精神、二级以上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咨询等综合性服务。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