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有效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并纳入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专职消防队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