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并纳入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

专职消防队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