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相关要求,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业务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镇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人员、装备和执勤管理所需经费,支持村级微型消防站建设。相关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专职消防员的待遇。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