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站等重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