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高层建筑应当实行严格和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

高层居住建筑的居民应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提倡配备必要的灭火和自救器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