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六条有效高层建筑应当实行严格和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高层居住建筑的居民应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提倡配备必要的灭火和自救器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