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乡(镇)、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确保主要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设置消防加水点,保证火灾扑救需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