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和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