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十七条有效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村庄类型。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类村庄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可以不编制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