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地域风貌、农田布局、森林景观、乡土文化等实际,优化村庄布局、产业结构和公共服务配置,并根据不同村庄类型,按照下列要求分类确定管控重点:

(一)集聚建设类村庄,应当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选址和规模,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集聚,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

(二)整治提升类村庄,应当注重优化用地布局,开展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农村居民建房需求;

(三)城郊融合类村庄,应当注重土地节约集约,推动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四)特色保护类村庄,应当注重保护村庄历史文化与特色要素,保持村庄特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妥善处理特色保护与生产生活便利的关系。

搬迁撤并类村庄,应当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