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村庄类型。

集聚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类村庄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可以不编制村庄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